律师认为侵犯名誉权_债主张贴寻人启事为讨借款

    昨日上午11时许,一名女子来到西固公安分局反映了一个让她感到很尴尬的事情。原来,今年春节前,她向自己的朋友吴某借了300多元钱,至今未还。可是前不久,她在西固区繁华路段墙面和电线杆上,看到了“寻人启事”,内容竟是她的家庭地址和姓名,并要求限期还钱,为此她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。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一起民事纠纷,希望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。
    据西部商报报道(记者 黄延平)有人因借钱不还,对方便公开“曝光”,将借钱人的姓名和具体家庭住址写在纸上到处张贴,就连对方的乳名都说写了出来。律师认为债主侵犯了名誉权。
    昨日下午,西部商报记者在西固区福利东路找到了一处张贴在街头墙面的“寻人启事”。上面写着:某小区2号楼四单元的某某某,乳名某某,骗人钱不见踪影,知其下落者,烦请转告一声,借的钱又不多,还给人家,不要东躲西藏啦。
    昨日,该女子告诉西部商报记者,她确实借过吴某的300元钱,并且承诺在今年春节偿还,但没想到吴某以找不到人为由,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对其公开“曝光”,还公布了自己的真名和乳名,她觉得很没面子。根据这名妇女提供的信息,西部商报记者设法找到了吴某。对此,吴某解释对方不讲信用,借钱后不见踪影,给她打电话和发短信总是不接听也不回。所以才公开“曝光”,让对方把钱乖乖地送回来。
    就此,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的李生剀律师认为,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,但是情节比较轻微,构不成某种程度的精神损害。受名誉侵害的当事人如果有足够的正当理由,可以视其情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,请求对方道歉或当面澄清事实和理由,以避免造成亲友的误会。看来,讨款还得在法律师允许范围内进行。